广东省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河源市鲲鹏职业培训学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评人员管理办法
来源:河源市鲲鹏职业培训学校 时间:2024-04-08 17:48:25 阅读:360

第一条 考评人员是指在规定职业(工种)、等级和类别范围内,按照认定工作方案内容,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对象进行认定、评审的人员。

第二条 考评人员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政策规定,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地开展考评工作。

第三条 考评人员分为考评员和高级考评员。

第四条 考评人员的申报条件:

(一)廉洁自律,秉公执考,作风正派、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和职业荣誉感。

(二)掌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理论、相应职业(工种)技能标准或行业企业评价规范、考评技术和方法,熟悉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有关政策法规。

第五条 考评员应具有本专业职业资格三级以上(含三级)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资格,并熟悉本职业(或专业)的考试流程、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从事本专业(职业)工作或教学的人员。

第六条 高级考评员应具有本专业职业资格一级或具有本专业职业资格二级且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并取得考评员资格一年以上。

第七条 考评员可承担初、中、高级(职业技能等级五至三级)的认定评审工作;高级考评员可承担初、中、高、技师、高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五至一级)的认定评审工作。

第八条 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负责本机构考评人员的资格审核、培训、考核、发证。培训内容包括:职业素养理论教育、考评人员规章制度学习、操作技能示范教学、评分要素掌握和考评技术规范等。

第九条 考评人员实行聘任制,聘期为三年。

第十条 考评人员证卡到期后,评价机构组织开展考评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对继续教育不合格及未参加继续教育的考评人员取消其考评资格。

第十一条 采用考评合一办法进行的技能操作考试,考评人员按《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考生和考评人员15:1的比例要求配备,每场(批次)认定不得少于2名相应职业(工种)的考评人员。采用传统笔试或智能化考试方式进行考核的科目。

第十二条 每次考评须成立考评组。考评组人员的组成及使用,应做好归档等资料。

第十三条 考评人员的权利义务、工作要求、违规处理。

(一)考评人员的权利

(1)有在考评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考评活动的权利;

(2)有在考评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对考评现场或认定对象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的权利;

(3)有独立进行考评,并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提出更改认定结果等非正当要求的权利;

(4)承担考评活动后从有关认定机构获得合理考评报酬的权利,具体劳务费标准由省职业技能认定指导中心确定,各市认定中心可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和工作复杂程度参照执行;

(5)当正当权益受到侵害时,可向委派考评工作的认定机构提出申诉。

(二)考评人员的义务

(1)自觉遵守有关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考评人员职责、客观公正地实施认定考试和保质保量地完成考评任务;

(2)自觉维护考评现场秩序,及时处理违纪问题,并将处理结果上报认定部门;

(3)执行考评任务时,必须佩带考评人员证卡,考评人员证卡如遗失或在办理中,不得参加考评工作。如有遗失,须以书面形式向核发证卡的职业技能认定指导中心提出补办申请;

(4)自觉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业技能认定指导中心(办公室、考试院)、质量督导人员和考评对象的监督;

(5)对于纳入全省考评人员管理系统的数据,个人信息如有变更应自觉上网维护更新个人基本信息,便于认定机构聘用遣派。

(三)考评人员的工作要求

(1)考评范围。在核准的职业、等级和类别范围内,对职业技能认定对象进行考核和评审,不得超范围考评;考评人员应熟悉考核项目和内容,正确把握考核标准和评分方法,服从评价机构的工作安排。

(2)考前检查。考评人员应在开考前60分钟到达考场,了解考场准备情况,严格按照考场准备的要求,对考核场地、设备、材料、工具和检测仪器等进行核查和检验,及安全状况等。如不符合职业标准的规定或不能满足认定流程及要求的,应通知认定机构予以调整或更换。认定机构不予采纳的,考评人员有权拒绝执行考评任务,并及时向所属职业技能认定指导中心(办公室、考试院)报告;

(3)实施考评。严格执行考务规程,按操作流程实施考评。严格按照规定的考核方式、方法和评分标准,完成检测、评分任务,如实填写考评记录并签章;

(4)考务要求。每次考评应成立考评组,并由认定机构指定考评组长(首席考评员)一人,考评组长负责考评组考评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最终裁决;考评组在实施考评任务时,严格执行考培分离及亲友、师生、师徒等利益关系的回避制度。每个考评组每次轮换不得少于三分之一;考评人员按照个人签名负责制独立完成考评任务,认真履行考评职责,严格执行认定规程和考场规则;严格遵守职业技能认定工作的各项保密规定,认真做好试卷保密工作;

(5)处理考场违纪行为。对考评现场发生的考生个人违纪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根据《考场违纪舞弊处理规定(试行)》作出相应的处理措施,并登记在考场记录表中。对违纪情节严重或扰乱考场秩序、集体违纪行为,报告考评组长和督导人员,请示认定机构后,给予终止考核、宣布成绩无效等处理,并登记在考场记录表中;

(6)阅卷评分前期准备。实施阅卷评分前,考评组长(首席考评员)需召集全体考评人员对标准答案、考评方法和评分进行认真研读,对评分尺度进行充分讨论。确保评分标准、工作程序和计算方法的统一,并根据考评工作的实际需要组织好考评人员的分工;

(7)阅卷评分。阅卷评分过程中必须屏蔽考生个人信息。纸笔作答方式的传统阅卷应按照题型分组,流水作业方式进行;实操考核的检测评分应按工序或考试项目分组进行。实施阅卷评分时,一份试卷(工件、作品)须由两名或以上考评人员评阅,并在相应的评分栏签名,未经评阅的试卷(工件、作品)不得提前在评分栏上签名或代签名;负责统分的,应在统分人栏签名;当发现试卷装订不规范、参考答案有误、工件编号不清晰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考评组长(首席考评员)报告,不得擅自处理;

(8)成绩登记。任何考评人员不得提前在空白的试卷、评分表、成绩册上签字或盖章,成绩登记入册时必须认真细致,如有笔误,必须及时更正,并在旁签名确认;

(9)综合评审。在实施技师、高级技师综合评审时,必须由至少3名本职业(工种)的高级考评员组成综合评审小组,当三分之二或以上高级考评员打分大于或等于60分,且平均分大于或等于60分时,成绩为合格。各职业(工种)的综合评审以有关文件为准。综合评审口头答辩过程中,评审小组不得向考生询问与考试内容无关的问题,如:职务、年龄、收入等;

(10)考评结果。所有考评结果应由认定组织机构按有关规定统一公布,在成绩正式公布之前,考评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考试成绩和评分细节,不得单方面告知考生是否通过;

(四)考评人员的违规处理

考评人员在考评过程中如存在违规行为,予以警告、暂停考评任务委派6个月到1年、取消考评人员资格处理。触犯法律法规的,将移送相关司法部门处理。

(1)考评人员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

1、未按时参加考评任务,或未提前跟认定组织机构协调,擅自找人顶岗,但没有对考试秩序造成不良影响;

2、在认定过程中,做与考评工作无关的事情,或擅自离开考评岗位,但没有对考试秩序造成不良影响;

3、未佩戴国家职业技能认定考评人员胸卡进行考评的;

4、因工作不细心造成漏(错)评或漏填(签)相关表格,但不影响考试结果。

(2)考评人员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停其所有考评任务委派6个月到1年:

1、未按时参加考评任务,或未提前跟认定组织机构协调,擅自找人顶岗,对考试秩序造成不良影响;

2、在认定过程中,做与考评工作无关的事情,或擅自离开考评岗位,对考试秩序造成不良影响;

3、未如实填写或擅自涂改考试相关表格,造成考试结果受影响;

4、对不符合认定要求的考评现场和考务安排,没有拒绝实施考评;

5、对考场纪律疏于管理,造成考试纪律涣散;

6、未严格执行考培分离或未自觉履行回避制度;

7、不配合职业技能认定指导中心(办公室、考试院)的监督检查;

8、未按照当次试题要求、考评(考务)规范和评分标准考评,不听取考评小组的集体决议和意见;

9、在认定过程中,对认定现场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隐瞒不报;

10、累计被警告2次(含2次)以上;

11、违反考评人员管理有关规定,存在其他工作失职行为,造成社会不良影响。

(3)考评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其持有的所有职业(工种)考评人员资格,且不得再从事认定考评工作:

1、协助任何机构、考生作弊,干预其他考评人员正常评分或更改考试结果;

2、两年内累计二次(含二次)暂停考评任务委派;

3、违反考评人员管理有关规定,存在其他严重工作失职行为,认定结果有损职业技能认定的公正性和客观性,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

4、自行窃取、泄漏职业技能认定考试试卷、试题和答案;

5、接受任何机构或考生非正当利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6、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并受到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2、各级(行业)认定中心可通过现场督考、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对考评人员的考评行为和考评质量进行评价。

13、各级(行业)认定中心应根据考评人员的遣派情况和工作表现建立考评人员管理档案,作为年度评价、考核的依据。

14、积极参与考评工作,严格执行有关考评工作规范,表现突出的考评人员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职业技能认定规章制度和徇私舞弊的考评人员,取消其考评人员资格,并视情节轻重对有关情况予以通报。

15、对于涉嫌违规的考评人员,在接受调查期间,禁止参加考评工作。

16、取消考评资格的考评人员,由社会评价组织发证机构收回考评人员证卡,在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评价监管平台删除其信息,并向所属人社保障部门进行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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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