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监考员是指评价机构和相关行业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聘使用的监考员,依据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规范等相关文件代表本评价机构和相关行业部门科学规范的开展工作,进行监考。
第二条 监考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技能人才评价工作;
(二)掌握技能人才评价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章,熟悉技能人才评价理论和技术方法;
(三)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办事公道、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表达能力;
(五)从事技能人才评价行政或技术管理工作,或从事过一年以上技能人才评价组织实施工作;
(六)身体健康,能胜任质量监考工作。
第三条 符合第二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经评价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后可以聘为监考员。
第四条 监考员应遵循全覆盖的原则,主要由评价机构按照相应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实施方案委派。
第五条 监考员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监考员协助考务人员负责考前的理论考场布置。
(二)监考员负责考生签到,核对考生身份证和发放准考证。并根据防疫工作要求对考生测体温,检查口罩佩戴情况。
(三)监考员进考场前须佩戴好监考员标志牌,在考前宣读考场纪律及有关考试的注意事项。并在监考过程中按照《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严守考务纪律,严格考场管理。
(四)理论考试时,监考员须当考生面拆试卷袋和发放试卷,提醒考生在正确位置填写姓名.准考证号和单位。开考30分钟后,不得再放考生进场;考试30分钟后,方可准许考生交卷。
(五)理论考试结束后,监考员及时引导考生进入技能考试现场。
(六)监考员负责技能考试的签到和考生引导工作,组织待考考生在待考区等候,维持技能考试现场的秩序。
(七)技能考试结束后,监考员负责将技能成绩手写登录在“技能成绩登录表”中。
(八)所有考试流程完成后,督导员、考评员和监考员在相关表格上签字。监考员负责检查所有签字是否完成(包括考生操作技能评分表上的签字)。待所有考试资料检查无误后,监考员方可离开考场。
(九)理论试卷由考评员负责改卷出成绩。考试结束后,所有考试资料由监考员负责带回认定所。
第六条 监考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暂停质量监考任务委派处理。情节严重的,可在单位进行通报,并取消其资格或不予续聘。被取消资格或不予续聘的人员不得再从事评价机构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相关工作。
(一)未经委派擅自参加或无故不接受质量监考工作任务的;
(二)应当回避质量监考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三)玩忽职守,贻误质量监考工作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干扰评价机构正常工作的;
(五)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影响质量监考结果客观公正的;
(六)因失职或个人主观意志导致试题内容等工作秘密泄露,经查实泄密的;
(七)利用职权包庇或打击报复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八)其它妨碍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有序开展或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况。
河源市鲲鹏职业培训学校
2024-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