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河源市鲲鹏职业培训学校 成文日期: 2024-11-14
名称: 关于支持鲲鹏高技能人才发展工作的通知
文号: 河鲲鹏〔2024〕008号 发布日期: 2024-11-15
关于支持鲲鹏高技能人才发展工作的通知
来源:河源市鲲鹏职业培训学校 时间:2024-11-15 08:47:20 阅读:411

关于支持鲲鹏高技能人才发展工作的通知

 

县区分公司、直属部门、合作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新时代广东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粤办发〔2023〕23号)、《关于印发河源市“民生十大工程”五年行动计划就业领域实施方案(2023-2027)的通知》(河人社发〔2024〕25号)等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了《关于支持鲲鹏高技能人才发展工作的通知》,具体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职业(工种)

母婴护理员(月嫂)、育婴师、保洁师、工程师(家电清洗);

二、申报条件

常居地在河源市的广东省户籍或在广东工作的劳动者(23-50周岁)

三、收费标准

按《鲲鹏职校课程价目表》执行,其中预收金额680元,剩余差额学费,在学员首月工资中扣除相应金额。

三、就业标准

在鲲鹏职校按课程标准完成对应职业培训学习并经考核合格的学员,我校15个工作日(不包含实习期天数)内推荐到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推荐就业的学员,我校免收剩余学费。

四、其他事项

1、须和我校(司)签订培训协议/培养协议/就业协议;

2、推荐工作区域:广东省内;

3、被推荐学员与用人单位签订相关劳动合同/服务协议,学员在推荐的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不含岗前培训);

4、对实际工作时间未满15个工作日离职的,学员必须按相关《协议》支付剩余学费。

五、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2024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06月30日。之前方案与此方案不相符的,以此方案为准,如有未尽事宜,由人事行政办负责解释。

 

                           河源市鲲鹏职业培训学校

2024年1115日

关于支持鲲鹏高技能人才发展工作的通知(河鲲鹏〔2024〕008号.pdf